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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民法面临时隔67年的全面修订

2025-03-28
专业文章 韩国民法面临时隔67年的全面修订
作者 张珍宝
作者: 张珍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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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民法典修订背景
韩国法务部于2025年2月7日发布民法修订立法预告,预告期自2月7日起至3月19日止。在此期间社会各界可以提出修改意见,然后进行立法审查和国会审议。

韩国《民法》自1958年颁布以来,除家庭法外,历经67年基本保持未变。现行韩国民法已经不能反映社会、经济和文化现实以及全球标准的不断变化。这次修订旨在反映1958年以来变化的各种经济和社会环境,克服现行《民法》在有效解决现代社会各种法律问题方面的局限性,推动韩国民法的现代化。 

主要修订内容

2023年6月法务部成立了《民法》修订委员会。委员会对民法中与人们生活最密切相关的200多个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最多的内容是民法中有关合同的条款,如法律行为、法定利率、违约、损害赔偿、合同成立的效力及终止,以及担保责任等。

修订内容中引人注目的是引入了根据经济状况可变动的法定利率,因操纵误导等不当干涉行为产生的意识表示的取消权。此外,修订案还增加了根据合同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修改和取消合同的条款,并增加了作为损害赔偿方法的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扩大了定期支付赔偿金的范围。

韩国《民法》修订案在法定利率的基础上引入了浮动利率制度。现行民法规定了5%固定法定利率。但有观点认为,因为经济状况会发生波动,法定利率不宜固定。原有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浮动利率制度的目的根据利率和物价等经济状况的变化调整法定利率,灵活应对经济状况,以期尽量减少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不合理收益或损失。

修订案还规定了因受到不当干涉做出的意思表示的取消权。这种取消权是在所谓的“煤气灯(gas lighting)”关系中,如宗教领袖与其追随者,或护理人员与病人之间的关系。处于心理脆弱状态的一方可能会强烈依赖对方,并在其影响下做出意思表示。民法现行规定中有关于错误意思表示、被欺诈或强制做出意思表示的取消权,但是对于受到不当干涉做出的意思表示还存在保护上的空白,因此引入了美国、英国、荷兰等许多国家采用的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法理,允许取消因不当干涉而做出的意思表示。

修订案将滥用代理权和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列入法条。现行《民法》没有关于滥用代理权的明确规定,判例和通说否定了在合同中另一方知道或可能知道滥用代理权的情况下对委托人的效力。为此,根据实务、学说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民法修订案对滥用代理权做出了明确规定,认定了滥用代理权具有准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确保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对于以前在通说及判例中认可的对于无履行能力者实施的代位求偿权,这次民法修订案将其明文化。

这次修订案还从根本上完善了担保责任制度,使之合理化、简化并扩大了救济范围。现行民法担保制度法律性质模糊、监管制度复杂、缺乏救济措施,就连法律专家也一直难以使用担保责任制度。这次修订案从根本上完善了担保责任制度,明确了担保责任是违约责任的特别规定,并简化了现有的八种独立的瑕疵类型,将其简单化,合并为权利瑕疵和物品瑕疵两种。此外,在物品或权利存在缺陷,具备出卖人的归责事由的情况下,扩展了救济措施。包括减价权(扩大适用范围)和完全履行请求权(新设)。此外,目前关于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因其形式复杂和期限过短而受到批评,因此将诉讼时效期设定为自发现缺陷之日起一年(目前为六个月)。

修订案还完善了违约制度。现行《民法》只规定了无法履行和延迟履行,但没有明确规定不完全履行,因此仅凭《民法》的规定往往难以解决与违约有关的问题。为此,修订案对违约的一般条款进行了修订,将'无法履行时'改为'未履行时',并扩大了恢复原状和定期债务赔偿的适用范围。

韩国法务部还表示,这次是从修订合同相关部分开始,法务部将继续致力于修订整部《民法》,使其更便于国民使用。

中韩比较法上的考察

1. 关于民法上的迟延履行利率

现行韩国《民法》第379条规定,“在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或当事方协议的情况下,债权的利率应为年利率5%。”法定利率适用于计算包括未履行金钱债务等的各种损害赔偿。在这方面,有意见认为,在市场年利率保持在2-3%的情况下,将年利率固定为5%是不合适的,应当根据市场状况的变化实施可变动利率。

根据中国《民法典》第676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然而,具体的迟延履行金利率在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解释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来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利率。需要注意的是,LPR每月更新,具体利率水平会随市场情况变化。因此,在确定迟延履行金利率时,应参考债务履行期间对应的最新LPR,以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中国民法实施的逾期利息是浮动利率。韩国《民法》在立法上的确相对落后。

2. 不当干涉行为产生的意思表达的取消权

韩国《民法》之前没有相关规定。而“煤气灯“这个词来源于1938年的戏剧《煤气灯》。它描述了一种巧妙操纵他人心理或状态的行为,使其怀疑自己,从而增强对他人的控制力。煤气灯关系通常发生在密切或亲密关系中,如宗教、家庭、师生或恋爱关系,通常是以不对称的权力而非水平权力来控制和压迫他人。在韩国宗教届经常发生相关事件,而法律很难干涉从而保护弱者权益。最典型的例子如教主向教徒灌输思想让教徒向教会捐献资产。

关于不当意思表示的取消权,中国《民法典》规定了重大误解(147条)、欺诈(148、149条)、胁迫(150条)、显示公平(151条)。观察法条,显然没有规制“煤气灯”关系的直接规定,上述法条也不适合于“煤气灯”关系。虽然实践中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09条人格权、110条身体健康权实施取消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并不完全贴切。如能在法条中追加相关内容,就能够给相关当事人更适当的保护。

3. 关于担保

韩国现行《民法》第三编第三节第428条至第448条规定了保证债务。第428条之2第1款规定:“只有担保人以盖章或签字的书面形式表达担保意向,担保才有效。但是,如果担保意向以电子形式表达,则担保无效。”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韩国的合法担保方式只有在以书面形式表达其意图,并由担保人盖章或签字时才有效。明确规定以电子形式表达担保意思的,担保无效。

中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二分编第十三章第681条至第702条规定了保证合同,第685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分析这一条规定,保证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这里没提到电子形式表达的担保意思怎样定性。中国《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中国符合《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的保证合同有效。

比较中、韩关于担保形式的规定可以得知,韩国民法关于担保规定极其保守,需要彻底修改。

4. 债务定期支付方式

现行韩国《民法》第751条(财产以外的损害赔偿)规定,“损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或造成其他精神伤害者,应承担财产以外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可命令将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作为债务定期支付,并可命令提供实质性担保以确保其履行。”这一条,普遍理解为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实务上,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适合作为一种定期债务来支付。关于一次性支付或定期支付应该根据当事人的损害性质和实际需要来确定支付方式。个案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具备反复性损害赔偿的特点并不确定,所以针对一般的精神损害赔偿,一次性支付比定期支付更适用于现实。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未来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等损害赔偿,判处将来定期支付则是合理的。

中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二章规定了损害赔偿,第118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1183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民法典》第1187条规定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既“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可以看出中国《民法典》中没有韩国定期债务支付的语言表述。那么中国《民法典》上的分期支付,与韩国《民法》的定期支付是一个概念吗?

笔者认为不是。分析中国《民法典》的文言规定可以理解为,一次性确定赔偿金额,一般应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只有在没有能力一次支付的情况下,才分期支付。

韩国法院在判例上对如何确定一次性支付和定期性支付做出了解释。对于未来需要持续医疗或护理费用的损害赔偿,索赔人可选择要求定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但是,对于这种未来的护理和治疗费用,即使受害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法院也可以命令定期支付。特别是,当难以确定处于植物人状态的持续时间或剩余寿命的时间时,根据社会正义和公平的理念,认为一次性赔偿可能会导致严重不合理的结果的,即使索赔人要求一次性赔偿,法院也可以酌情命令以定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不过,从先例来看,如果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未来医疗费和护理费等损害赔偿金,除非能够证明根据社会正义和公平原则,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会导致严重不合理的结果,否则法院不应下令定期支付赔偿金。

评价

笔者在韩国先后学习语言、攻读法学硕博10年,之后又在韩国法学院从事法学教学工作14年,对韩国的立法进展有相对的了解。概况说,韩国在有关发展经济的立法上,如:公司法、证券法(资本市场法)上有着非常快速和适时的发展。特别是在1997年金融危机时,在IMF的压力下,为了得到IMF的资金援助修改与公司治理结构相关的立法,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公司治理结构。但是在民法上,继受日本民法体系后一直保持未变,特别是在家族关系上非常的保守。如在2008年之前民法规定原则上子女的姓和籍贯跟随父亲。这一规定直至2005年修法,修改为可以变更子女的姓和籍贯,这一改变自2008年起才开始实施。[1]

韩国《民法》2025年修订是自1958年颁布67年以来首次重大修订,被视为反映现代社会经济和社会环境变化的一次重要尝试。引入的浮动利率制度使法律能够灵活应对利率和通货膨胀等经济状况的变化。引入的不当干涉意思表示取消权可以补救在宗教领袖与追随者、照顾者与病人等关系中可能发生的损害。

民法是人们生活和经济活动的基本法,韩国民法此次修订是韩国民法典现代化进程的一部分,旨在反映已发生变化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现实以及全球标准,促进合理有效地解决法律纠纷。笔者将在韩国《民法》修订案正式通过后,详细介绍修订内容的细节及其原因。

【注释】

1.如现行韩国民法第四编第二章规定的“家族的范围和子女的姓与籍贯”中第781条(子女的姓与籍贯)规定,“1.子女应随父姓。但是,如果父母在登记结婚时同意使用母亲姓氏和籍贯时,则随母的姓和籍贯。2.如果丈夫是外国人的,子女可以随母姓。3.父不详时,随母姓。4.父母不详时,在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创建一个姓和籍贯。但是,如果在建立姓和籍贯后知道父亲或母亲的,则可以使用父亲或母亲的姓和籍贯。5.如果一个人被认定为非婚生子女,他或她可以根据父母的协议继续使用以前的姓和籍贯。但是,如果父母无法达成一致或未达成一致,则可在法院许可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以前的姓和籍贯。6.为了本人的福祉,有必要更改姓和籍贯时,可在父亲、母亲或本人的请求下,经法院许可后更改姓和籍贯。但是,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且无法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的,则可由亲属或检察官根据第777条(亲族的范围:8服以内的血亲、4服以内的姻亲、配偶)的规定提出申请。特别是上述关于家族籍贯的规定,在中国法律体系的各项规定中没有任何体现。虽然户口簿上有籍贯一栏,但是找不到法律根据。笔者认为韩国法律上规定籍贯的目的,一是一种文化联系和传承,二是因为国家小,便于确定当事人的出身地,以避免近亲婚姻。





张珍宝



文康韩国法顾问张珍宝律师是文康驻韩国首尔联络处代表。他曾在国内任职地方法院法官7年,2001年赴韩国留学,取得首尔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后在韩国的法学院任教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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