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要案情
王XX系财富公司XX分公司团队经理。自2016年3月起,他参与到该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财富分公司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推介会、宣传材料、业务员推广等多种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承诺高息返利来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归集至财富公司总部,再由总部统一支配。
经审计,王XX参与吸收的资金数额为1815.25万元(一审判决认定为2157.82万元),涉及122名集资参与人,造成本金损失1678.95万元(一审判决认定为1691.38万元)。
2023年6月,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XX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王XX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理由包括程序违法、定罪错误以及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事实清楚,但鉴于王XX在二审期间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争议焦点
(一)程序争议:一审是否剥夺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
1.上诉主张
王XX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在获知其得到一审判决需要上诉之后在《送达笔录》中擅自添加“不请辩护人”字样的表述。他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规定,违法剥夺了其获得律师辩护权,系程序违法,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2.法院认定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并未直接回应该案一审程序在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且没有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情形下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3.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发回重审。”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二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第三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强制医疗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栽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分析
承办律师在二审中将程序辩护作为一项策略提出,目的是为了当事人能够获得缓刑的结果。
但是,二审法院更侧重于实质正义的实现。从法院的认定可以看出,如果程序错误并未对案件核心事实的认定产生严重影响,法院可能会通过量刑调整来弥补程序上的不足。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全面平衡考量。同时也引发思考,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如何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找到更恰当的平衡点,避免程序瑕疵对被告人权益造成潜在的不利影响。
承办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和山东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规定明确了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如果被告人的该项权利被违法剥夺,则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山东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文件的规定,以程序违法为由作为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这样则为案件发回重审多了一个理由,也有利于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权利的具体落实。
(二)定罪争议: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1.上诉主张
王XX及其辩护人认为,财富XX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其资金由总部控制,违法所得也归公司所有,分公司仅用于承揽业务,并没有资金收集、分配、控制、管理职责,因此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王XX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单位犯罪中的从犯责任,而非自然人犯罪的主要人员责任。
2.法院认定
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若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则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由于财富XX分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所以法院认定本案为自然人共同犯罪。
3.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可认定为单位犯罪。”
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单位合法经营与犯罪活动需区分,若犯罪成为主业,则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4.分析
单位犯罪辩护的关键在于证明从事犯罪活动的公司存在有合法经营的业务活动,并且犯罪收益归单位所有。
在本案中,分公司虽然取得营业执照,但是分公司的业务单一且违法性明显,这使得辩护人难以证明其存在合法经营业务活动,法院也因此倾向于将其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这反映出在单位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对单位业务性质的审查至关重要。同时,也提醒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应确保合法合规,避免因业务性质问题导致在涉及犯罪时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从而加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量刑争议:金额认定与刑罚均衡性
1.上诉主张
王XX上诉指出,一审认定的吸收金额(2157.82万元)与审计报告(1815.25万元)存在342万元差额,且一审未说明该差额的依据,违反“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王XX还提出,财富公司同类型案件的其他被告人在其他地区的量刑明显较轻(如与王XX情节相类似的张某某被某市法院仅判处四年二个月),但是,一审法院却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量刑明显过重。
2.法院认定
对于金额差异,法院解释称是由于审计范围与法院综合证据(合同、银行流水等)不同所致,认为一审认定方法合法。
关于量刑问题,二审改判缓刑的核心依据是王XX在二审程序全额退赃、预缴罚金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
3.法律依据
《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的相关情形,第72条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退赃、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规则。
量刑均衡原则要求同案不同判需有合理理由予以解释。
4. 分析
金额认定争议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计报告与其他证据的对抗。然而,法院在认定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辩护人不仅要深入分析审计报告的合理性,还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例如,对审计方法提出的质疑,判断其是否遗漏已还款项等等,并可考虑在必要时申请重新审计或申请审计人员、专家证人出庭说明,以增强辩护的说服力。
量刑方面,同类案例的参考价值不可忽视。通过对比财富公司其他地区负责人的量刑情况(如张某某案),可以论证本案量刑是否存在失衡问题。同时,这也反映出在量刑过程中,除了考虑法律规定的必要因素外,司法实践中对于同类案件的量刑一致性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落实,避免同类案件相同量刑情节,出现较大差异的不同判决结果。

办案心得
(一)程序辩护的双刃剑作用
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虽然在本案中未直接导致案件发回重审,但却为二审争取了改判的空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程序瑕疵的容忍度相对较高,但这并不意味着程序辩护不重要。辩护人仍需敏锐捕捉程序漏洞,因为这些漏洞可能会促使法院在量刑或事实认定上作出一定幅度的让步。例如,在本案中,虽然二审法院认为程序瑕疵未必导致该案件可以发回重审,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量刑的考量。
因此,辩护人应充分重视程序辩护,通过二审程序提出一审判决的程序违法问题,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二审判决结果做好铺垫工作。
(二)单位犯罪辩护的难点
单位犯罪成立需要满足单位依法设立,单位存在合法经营、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要件。
在本案中,分公司虽然具有营业执照,但是因其业务单一且违法性明显,这使得辩护人难以按照常规思路证明其存在合法经营业务,从而增加了证明单位犯罪成立的辩护难度。辩护人需要另辟蹊径,例如深入调查总部的业务情况,证明总部存在合法经营业务且分公司业务只是其中一部分;或者详细分析资金流向,证明资金并非由分公司掌控,与分公司业务无关等。只有找到有力的证据和合理的论证角度,才能增加单位犯罪辩护成功的可能性。
(三)量刑辩护的核心:退赃退赔、预交罚金与认罪认罚
二审改判缓刑的关键在于王XX全额退赃、预缴罚金以及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这表明在量刑辩护过程中,引导当事人尽早退赃,并主动提出自愿认罪认罚至关重要。退赃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悔罪态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预缴罚金则显示出当事人对法律的尊重和积极改造的意愿;而认罪认罚更是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辩护人应充分认识到这些因素在法院量刑过程中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相应的行动,以争取更有利的量刑结果。
(四)证据对抗与审计报告的运用
审计报告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但其与判决金额可能存在差异,这也是辩护的重点之一。然而,在运用审计报告时,不能仅仅依赖其结论,还需结合其他证据(如合同、银行流水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辩护人要对审计报告进行深入分析,判断其是否存在漏洞或不合理之处,例如是否遗漏了已还款项等重要信息。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申请重新审计或邀请专家证人出庭,对审计报告进行合理质疑和解读,以增强辩护的说服力,争取更有利的金额认定结果。
(五)同类案例的参考价值
对比其他地区法院有关财富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的法院判决量刑情况,可以发现本案中可能存在量刑失衡的问题。辩护人通过收集类似案例,并详细分析这些案例与本案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并提交法院参考,强化“同案同判”的司法公正性。同类案例的参考不仅有助于辩护人更好地把握量刑尺度,也能促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加谨慎,确保量刑均衡性。同时,这也提醒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同类案件量刑的规范和统一,避免出现明显的量刑差异。

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案例,涉及程序权利、单位犯罪认定、金额计算与量刑均衡等多重法律问题。二审改判缓刑的结果,既体现了法院对被告人悔罪表现的认可,也凸显了辩护策略中“程序+实体+量刑”三位一体攻防的重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类似案件中需精准把握司法解释动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以便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同时,要善用证据规则,深入分析案件中的各种证据,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辩护点。此外,引导当事人采取积极行动,如退赃、退赔、缴纳罚金、认罪认罚等,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希望能够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进一步提升辩护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中的专业水平和辩护效果,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公检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更加注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平衡,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平合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